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817號
TCDV,108,司票,1817,201903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黄美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國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
   印文,另提出身分證影本。
  ㈡確認二張本票提示日為「105年7月12日」是否有誤?(提
   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自到期日起算),請查明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