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黄美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國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
印文,另提出身分證影本。
㈡確認二張本票提示日為「105年7月12日」是否有誤?(提
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自到期日起算),請查明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