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642號
TCDV,108,司票,1642,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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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4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司李光中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
  ?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相對人之公司
  名稱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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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