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42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司、李光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 ?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相對人之公司 名稱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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