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蔡茂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樓啓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樓啓正」或「樓啟正」?併請提出
相對人樓啓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