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533號
TCDV,108,司票,1533,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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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33號
聲 請 人 王正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忠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台端聲請狀內聲請事項中利息起算日未填寫,本院無從得
   知利息起算日為何時?又台端於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欄中
   敘明「…一張本票」應為誤繕,請具狀就上述二點補正。
  ㈢請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以供本
   院審核。
  ㈣請提出相對人蔡忠穎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相對人之身份證字號是否誤繕
   ,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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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