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513號
TCDV,108,司票,1513,201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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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虔駿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勝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查明
  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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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虔駿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