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13號聲 請 人 虔駿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勝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查明 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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