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513號
TCDV,108,司票,1513,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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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虔駿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勝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蓋章。
  ㈢確認相對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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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虔駿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