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虔駿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勝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蓋章。
㈢確認相對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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