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12號聲 請 人 虔駿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勝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一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為何,併提出與聲請人法 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印文。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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