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498號
TCDV,108,司票,1498,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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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謝昆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昌偉葉玫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相對人王昌偉之身份證統一編號若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
  ㈡陳報對相對人王昌偉葉玫玲聲請之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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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