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妤姍即順錡企業社、張余素卿、張騰
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明相對人「洪妤姍即順錡企業社」是否更正為「順錡企業
社,兼法定代理人洪妤姍」。(經查順錡企業社為合夥組織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