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三僕行貨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鈞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有無提示本票。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算是否有
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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