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311號
TCDV,108,司票,1311,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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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三僕行貨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鈞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有無提示本票。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算是否有
  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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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僕行貨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