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76號聲 請 人 施淑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傅天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為「傅天浩」抑或「博天浩」?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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