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8年度,20號
TCDV,108,司監宣,20,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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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禾綾 
代 理 人 楊曉菁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陳報狀(須詳細填寫,可填不知、不詳、無,
  不可空白),且需有黃禾綾蔡玉梅之用印。
二、財產清冊切結書,需有黃禾綾之用印。
三、受監護宣告人蔡貴滿近二年所得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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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