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禾綾
代 理 人 楊曉菁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陳報狀(須詳細填寫,可填不知、不詳、無,
不可空白),且需有黃禾綾、蔡玉梅之用印。
二、財產清冊切結書,需有黃禾綾之用印。
三、受監護宣告人蔡貴滿近二年所得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