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8年度,19號
TCDV,108,司監宣,19,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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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監宣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瑞景  臺中市○○區○○里○○路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記載,如無財產或不詳,均應敘明,不
  得空白。
二、吳愛嬌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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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