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49號
TCDV,108,司促,7949,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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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4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潘莉欣 
債 務 人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建緯 
人           2

債 務 人 李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伍萬陸仟陸佰伍
  拾柒元、美金貳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貳角壹分,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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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