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65號
債 權 人 鍾慶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錦添之繼承人、林資高之繼承人、何
繼昌之繼承人、詹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姓名及住址。
㈡陳報代繳地價稅金7,400元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被繼承人林錦添、林資高、何繼昌、詹玉及債權人
之父鍾天貴為祭祀公業土地管理由及土地所有權人之釋
明資料,並釋明其應負擔稅金之比例及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