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1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資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
整,約定於民國95年10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24,727元,
收息至97年11月2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繳息明細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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