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劉子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柒佰零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劉子強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8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3月5日止未
受償之遲延利息530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8367元。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
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
還之借款利息。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43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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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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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子強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9564 │0000000000│03月 06日 │ │點九九 │
│ │元 │38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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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劉子強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32241│0000000000│03月 06日 │ │點九九 │
│ │元 │38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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