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361號
TCDV,108,司促,7361,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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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61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愷帆周君容張倫英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
  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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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