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71號
TCDV,108,司促,7271,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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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謝政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叁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肆萬貳仟陸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叁仟零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㈤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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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