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謝政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叁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肆萬貳仟陸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叁仟零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㈤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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