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家安即陳素華即譚素華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陳家安即陳素華即
譚素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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