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裕承
債 務 人 曾添進
債 務 人 沈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及
其中⑴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⑵新臺幣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七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⑴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
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