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924號
TCDV,108,司促,6924,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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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債 權 人 加德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霖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正義」為債權人或僅為加德美實業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
  ㈡確認附表發票人「陳建成」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
  ㈢確認「陳建成」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成霖餐飲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本件債務人,並請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
  ㈣提出債務人成霖餐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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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德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霖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