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債 權 人 加德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霖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正義」為債權人或僅為加德美實業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
㈡確認附表發票人「陳建成」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
㈢確認「陳建成」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成霖餐飲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本件債務人,並請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
㈣提出債務人成霖餐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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