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865號
TCDV,108,司促,6865,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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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古孟弘 


債 務 人 張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古孟弘前就讀修平科大附進修專校時,邀債務
  人張嘉珍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金
  額179,812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古孟弘自應還款日民國107年12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47,720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
  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張嘉珍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
  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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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