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833號
TCDV,108,司促,6833,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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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
債 權 人 柯勝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崇賓律師即鄧碧嬌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因許崇賓律師為鄧碧嬌之遺產管理人,故台端之聲請狀之
   請求標的應更正為「債務人許崇賓律師即鄧碧嬌之遺產管
   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鄧碧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方為妥適,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
   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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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