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
債 權 人 柯勝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崇賓律師即鄧碧嬌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因許崇賓律師為鄧碧嬌之遺產管理人,故台端之聲請狀之
請求標的應更正為「債務人許崇賓律師即鄧碧嬌之遺產管
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鄧碧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方為妥適,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
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