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90號
TCDV,108,司促,6790,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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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麗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零
  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麗春於096年0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7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0,514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39,82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91元整及
     違約金199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39,824元整自108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
     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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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