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麗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零
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麗春於096年0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7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0,514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39,82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91元整及
違約金199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39,824元整自108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
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