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昱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簽約時仍未成年人,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
。(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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