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債 權 人 江美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張芳美、張芳玉、張秀如、張秀貞、張立東、張秀琴、洪芳蘭、洪伯聰、洪伯勲、洪芳蕙、洪芳蓉、洪伯誠、莊簡芳兒、簡芳林、簡澤民、簡亦淇、陳金樹、陳曉牕、古陳綉雲、楊陳阿鳳、陳雅芬、陳怡靜、陳信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是否將張秀琴、陳金樹列為債務人?(依狀附繼承系 統表所示二人業已死亡)。 ㈡提出全部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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