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39號
TCDV,108,司促,6739,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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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
債 權 人 江美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張芳美張芳玉張秀如張秀貞
張立東張秀琴洪芳蘭洪伯聰洪伯勲洪芳蕙洪芳蓉
洪伯誠莊簡芳兒簡芳林簡澤民、簡亦淇、陳金樹陳曉牕
古陳綉雲楊陳阿鳳陳雅芬陳怡靜、陳信宏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是否將張秀琴陳金樹列為債務人?(依狀附繼承系
   統表所示二人業已死亡)。
  ㈡提出全部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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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