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33號
TCDV,108,司促,6733,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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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33號
債 權 人 鄭漢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信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釋
   明之(其中新臺幣肆萬元之匯款申請書收款人為第三人昶
   發汽車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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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發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