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01號
TCDV,108,司促,6701,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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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夏廣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夏廣祥於民國93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5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
   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
   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
   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
   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0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0000元整,及自民
   國09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
   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
   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
   .1)計收至清償日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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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