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605號
TCDV,108,司促,6605,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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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05號
債 權 人 安順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熲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熲原股份有 限公司設於桃園市○○區○○里○○街000號,為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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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順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熲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