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85號
TCDV,108,司促,6585,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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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85號
債 權 人 張雪琴 


債 務 人 朱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如附件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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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6585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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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1月15日      │300,000元       │108年3月4日      │A4036803       │
├──┼────────────┼───────────┼───────────┼───────────┤
│002 │108年1月30日      │75,000元       │108年3月4日      │A4036804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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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