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66號
TCDV,108,司促,6366,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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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
債 權 人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和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可供辨識汽車出租人為債權人公司之汽車出租單影本
   (因台端所附之汽車出租單無債權人公司任何資料,無法
   辨識出租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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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