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
債 權 人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和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可供辨識汽車出租人為債權人公司之汽車出租單影本
(因台端所附之汽車出租單無債權人公司任何資料,無法
辨識出租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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