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33號
TCDV,108,司促,6333,2019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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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順錡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洪妤姍 


債 務 人 張騰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壹佰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
  六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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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