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33號
TCDV,108,司促,6333,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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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妤姍順錡企業社張騰宥即順錡企
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順錡企業社之組織類型為合夥而非獨資,債權人聲
   請狀內當事人欄位所示有誤,應具狀更正。
  ㈡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順錡企業社張騰宥等二者抑或為
   順錡企業社洪妤姍張騰宥等三者?請具狀釋明。並提
   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7件。
  ㈢提出債務人洪妤姍張騰宥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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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