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妤姍即順錡企業社、張騰宥即順錡企
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順錡企業社之組織類型為合夥而非獨資,債權人聲
請狀內當事人欄位所示有誤,應具狀更正。
㈡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順錡企業社、張騰宥等二者抑或為
順錡企業社、洪妤姍、張騰宥等三者?請具狀釋明。並提
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7件。
㈢提出債務人洪妤姍、張騰宥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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