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賴明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賴明正分別於093年03月及093年10月間向聲請
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
,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
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
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4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278元整、迄0
94年10月底積欠案外人73,686元整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
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
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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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明正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16378 │ │9月14日起 │ │點七一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賴明正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0112 │ │2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明正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300元 │
│ │16378 │ │9月14日起 │ │整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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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賴明正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2%整│
│ │60112 │ │2月14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違約金按月收取│
│ │ │ │ │ │上限為5,000元 │
│ │ │ │ │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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