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190號
TCDV,108,司促,6190,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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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190號
債 權 人 蕭銘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張芳美張芳玉張秀如張秀貞
張立東洪芳蘭洪伯聰洪伯勲洪芳蕙洪芳蓉洪伯誠
莊簡芳兒簡芳林簡澤民、簡亦淇、陳曉牕即陳金樹之繼承人
古陳綉雲即陳金樹之繼承人楊陳阿鳳即陳金樹之繼承人、陳
雅芬即陳金樹之繼承人、陳怡靜即陳金樹之繼承人、陳信宏即陳
金樹之繼承人、謝整宗即張秀琴之繼承人謝整昌張秀琴之繼
承人、謝整杰即張秀琴之繼承人謝靜宜即張秀琴之繼承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張秀琴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查報陳金樹張秀琴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
  ㈢確認對陳曉牕古陳綉雲楊陳阿鳳陳雅芬陳怡靜
   陳信宏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金樹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
  ㈣確認對謝整宗謝整昌謝整杰謝靜宜是否於繼承被繼
   承人張秀琴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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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