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190號債 權 人 蕭銘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張芳美、張芳玉、張秀如、張秀貞、張立東、洪芳蘭、洪伯聰、洪伯勲、洪芳蕙、洪芳蓉、洪伯誠、莊簡芳兒、簡芳林、簡澤民、簡亦淇、陳曉牕即陳金樹之繼承人、古陳綉雲即陳金樹之繼承人、楊陳阿鳳即陳金樹之繼承人、陳雅芬即陳金樹之繼承人、陳怡靜即陳金樹之繼承人、陳信宏即陳金樹之繼承人、謝整宗即張秀琴之繼承人、謝整昌即張秀琴之繼承人、謝整杰即張秀琴之繼承人、謝靜宜即張秀琴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張秀琴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查報陳金樹、張秀琴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 ㈢確認對陳曉牕、古陳綉雲、楊陳阿鳳、陳雅芬、陳怡靜、 陳信宏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金樹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 ㈣確認對謝整宗、謝整昌、謝整杰、謝靜宜是否於繼承被繼 承人張秀琴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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