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蔡昀霖
債 務 人 蔡條進
債 務 人 白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零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昀霖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蔡
條進、白淑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
額新臺幣333,27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蔡昀霖自107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新臺幣211,020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另債務人蔡條進、白淑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各壹份及戶籍謄本
貳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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