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928號
TCDV,108,司促,5928,201903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蔡昀霖 


債 務 人 蔡條進 


債 務 人 白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零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昀霖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蔡
  條進、白淑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
  額新臺幣333,27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蔡昀霖自107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新臺幣211,020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另債務人蔡條進白淑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各壹份及戶籍謄本
  貳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