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
債 權 人 瓦諾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柏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澤宏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對債務人林澤宏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為何?(所
附商品合約書之立合約書人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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