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691號
TCDV,108,司促,5691,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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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9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傅建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傅建元於民國85年7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56313003044510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0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607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434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69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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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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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傅建元  │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35238│     │10月 23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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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