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昀孺
債 務 人 張桓鈺即張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昀孺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張桓鈺即張淑
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
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
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83,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
止,共結欠新臺幣83,000元及自107年09月12日起之利息暨
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
責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
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
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
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
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㈤債權人於108年02月26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7
年09月12日起至108年02月25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
為1.15%(詳附表),自108年0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
、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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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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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昀孺、張│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83,000│桓鈺即張淑│9月12日起 │2月25日止 │一五 │
│ │元 │芬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6日起 │ │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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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昀孺、張│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0點│
│ │83,000│桓鈺即張淑│0月13日起 │4月12日止 │一一五 │
│ │元 │芬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
│ │ │ │4月13日起 │ │四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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