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42號
TCDV,108,司促,5542,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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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昀孺 

債 務 人 張桓鈺即張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昀孺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張桓鈺即張淑
  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
  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
  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83,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
  止,共結欠新臺幣83,000元及自107年09月12日起之利息暨
  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
  責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
  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
  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
  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
  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㈤債權人於108年02月26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7
  年09月12日起至108年02月25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
  為1.15%(詳附表),自108年0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
  、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昀孺、張│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83,000│桓鈺即張淑│9月12日起  │2月25日止  │一五     │
│  │元  │芬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昀孺、張│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0點│
│  │83,000│桓鈺即張淑│0月13日起  │4月12日止  │一一五    │
│  │元  │芬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
│  │   │     │4月13日起  │      │四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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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