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91號
TCDV,108,司促,5491,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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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
債 權 人 吳宗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鼎紘陳宥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吳宗勲」或「吳宗勳」?(因狀頭
   、狀尾之姓名不同)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
   。
  ㈢請提出債務人陳鼎紘陳宥帆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依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第四條所示:甲方逾期未還依本金
   年息2分計付滯納利息及違約金,其所指「逾期」之日期
   為何?若為第三條所指之借用期限(民國106年11月6日),
   則應具狀更正請求標的欄中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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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