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
債 權 人 吳宗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鼎紘即陳宥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吳宗勲」或「吳宗勳」?(因狀頭
、狀尾之姓名不同)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
。
㈢請提出債務人陳鼎紘即陳宥帆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依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第四條所示:甲方逾期未還依本金
年息2分計付滯納利息及違約金,其所指「逾期」之日期
為何?若為第三條所指之借用期限(民國106年11月6日),
則應具狀更正請求標的欄中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