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91號
TCDV,108,司促,5291,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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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1號
債 權 人 蔡麗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承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黃」盈慈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H Salon為承芳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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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