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1號
債 權 人 蔡麗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承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黃」盈慈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H Salon為承芳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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