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89號
TCDV,108,司促,5289,201903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
債 權 人 賴韋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誼樫廖德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廖誼樫廖德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因9張本票中之1張本票票
   號WG1177965發票人僅有1人為廖誼樫,其餘8張本票發票
   人為廖誼樫廖德金,並區分對廖誼樫廖誼樫廖德金
   之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㈣提出本票票號CH476526、TH0197335、WG3203385之本票三
   張。(因本票發票人簽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