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
債 權 人 賴韋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誼樫、廖德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廖誼樫、廖德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因9張本票中之1張本票票
號WG1177965發票人僅有1人為廖誼樫,其餘8張本票發票
人為廖誼樫、廖德金,並區分對廖誼樫及廖誼樫、廖德金
之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㈣提出本票票號CH476526、TH0197335、WG3203385之本票三
張。(因本票發票人簽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