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54號
TCDV,108,司促,5254,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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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戴瑞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
   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
   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
   割讓予,特此敘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國際信用卡,卡號:4503070774816406。案經債權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
   便。
  ㈣聲請人請求若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
   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代為收受,請求郵務機關遂以寄存
   送達方式,將系爭支付命令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為寄存送達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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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