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24號
TCDV,108,司促,5024,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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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鄒騰垣 


債 務 人 許嘉慶 

債 務 人 莊丁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肆萬玖仟玖佰玖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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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