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829號
TCDV,108,司促,4829,2019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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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
債 權 人 方柏淳 
債 務 人 楊慧珍即庫林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堂發 


 
一、㈠債務人楊慧珍即庫林企業社林堂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慧珍即庫林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楊慧珍即庫林企業社林堂發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
   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
   ,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
   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
   係聲請對背書人林堂發發支付命令,惟查,支票號碼AA00
   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
   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
   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
   人就此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林堂發,已喪失追索
   權,其聲請就上開支票對林堂發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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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