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61號
TCDV,108,司促,4161,201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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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債 權 人 廣全紙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水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一)台端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 司業於107年9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8607號函准予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 於108年2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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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全紙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