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
債 權 人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鐵重機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楊富凱、
楊富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並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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