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債 權 人 東維電腦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妍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德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自經濟部商 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網站查詢之結果,我國並無債權 人公司之登記資料。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通知債權 人於5日內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 稱相符之印文及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該通知已於108年2 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債權人既未能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確有當事人能力 ,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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