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娜慧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25萬5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4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