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20號
TCDV,107,重訴,120,2019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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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娜慧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25萬5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4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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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